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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泰禾文旅发展有限公司、陈晓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2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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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2795号
  • 案件名称

    西安泰禾文旅发展有限公司、陈晓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西安泰禾文旅发展有限公司;陈晓军;陕西志诚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2795号原告:陕西志诚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席超,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泰禾文旅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军。被告:陈晓军。第三人:咸阳市高新区金圆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玉洁。原告陕西志诚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泰禾文旅发展有限公司、陈晓军、第三人咸阳市高新区金圆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陕西志诚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陕西志诚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元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冯  浩                               书  记  员      罗雨晨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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