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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铁东区融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立刚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02执恢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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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执恢153号
  • 案件名称

    鞍山市铁东区融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立刚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
  • 当事人

    鞍山市铁东区融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立刚;李晓静
  • 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02执恢153号原告:鞍山市铁东区融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新华街20号。法定代表人:马宏兵,董事长。被告:赵立刚,男,汉族,1974年6月1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被告:李晓静,女,汉族,1971年5月24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原告鞍山市铁东区融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立刚、李晓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2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2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金 石审 判 员  董诗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马梦娇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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