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浙江奋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2执1497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22执149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浙江奋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三门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浙江奋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2执14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奋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法定代表人:郑志柳。 被执行人: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辽宁省兴城市。 法定代表人:于德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奋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2021)浙1022执149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7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21)浙1022执149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丹 审判员蒋明湄 审判员郑舒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郦快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