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奋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2执14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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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2执1497号之一案件名称
浙江奋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浙江奋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2执14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奋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法定代表人:郑志柳。 被执行人: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辽宁省兴城市。 法定代表人:于德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奋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2021)浙1022执149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7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21)浙1022执149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丹 审判员蒋明湄 审判员郑舒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郦快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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