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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安孟与广元市天鑫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0823财保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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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823财保200号
  • 案件名称

    岳安孟与广元市天鑫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剑阁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岳安孟;广元市天鑫建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3财保200号申请人:岳安孟,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志波,剑阁县剑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广元市天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万源新区滨河路南侧万达广场(西区)1号写字楼26-13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波,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岳安孟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剑阁县自然资源局应领取的剑阁县城北镇亮垭村、锯山村、水池村、龙凤村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款24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出具保险保函为申请人岳安孟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岳安孟与被申请人广元市天鑫建设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合同纠纷。为了防止案涉工程款转移,确保案件审理后顺利执行,申请人岳安孟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广元市天鑫建设有限公司在剑阁县自然资源局应领取的剑阁县城北镇亮垭村、锯山村、水池村、龙凤村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款240000.00元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1720.00元,由申请人岳安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何成通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蒲 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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