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清河区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文刚民事经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1204财保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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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04财保56号案件名称
铁岭市清河区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文刚民事经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铁岭市清河区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文刚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04财保56号申请人:铁岭市清河区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三台子村。法定代表人:陈亮,系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王文刚,男,1977年1月1日出生,住开原市。申请人铁岭市清河区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文刚所有的车辆4辆,分别为丰田巡洋舰牌小型越野客车1辆,车牌号为辽A×××××,保全金额26万元;麒强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1辆,车牌号为辽M×××××,保全金额3万元;正康宏泰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1辆,车牌号为辽M×××××,保全金额3万元;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1辆,车牌号为辽M×××××,保全金额3万元。担保人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清河国用2006第0066号)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文刚所有的车辆4辆,分别为丰田巡洋舰牌小型越野客车1辆,车牌号为辽A×××××,保全金额26万元;麒强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1辆,车牌号为辽M×××××,保全金额3万元;正康宏泰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1辆,车牌号为辽M×××××,保全金额3万元;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1辆,车牌号为辽M×××××,保全金额3万元,保全期限均为2年;二、查封担保人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清河国用2006第0066号),保全期限2年。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铁岭市清河区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李淑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任彤彤书 记 员 周 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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