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兵、李银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2021)苏0402执恢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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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02执恢385号案件名称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兵、李银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刘兵;李银娟;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0402执恢385号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兵、李银娟: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0402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兵、李银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兵、李银娟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苏0402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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