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建强、葛鹏飞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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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988号案件名称
姜建强、葛鹏飞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姜建强;葛鹏飞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988号申请保全人:姜建强,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葛鹏飞,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姜建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葛鹏飞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4,777.7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34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葛鹏飞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4,777.7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葛鹏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4,777.7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葛鹏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县支行尾号8570账户(实际冻结0.92元)银行存款4,777.7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葛鹏飞在工行新疆昌吉玛纳斯支行尾号2957账户(实际冻结0.20元)银行存款4,777.7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葛鹏飞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支行尾号3934账户(实际冻结28.37元)银行存款4,777.7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葛鹏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县中华路营业所尾号2912账户(实际冻结16.27元)银行存款4,777.7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葛鹏飞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包家店支行尾号5682账户(实际冻结0.49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头工支行尾号6819账户(实际冻结20.37元)银行存款4,777.7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保全人葛鹏飞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d55b账户(实际冻结44.56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0e4c账户(实际冻结0.36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6c80账户(实际冻结48.64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b000账户(实际冻结29.60元)存款4,777.7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程春燕书记员 关旭东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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