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李某某1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1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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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1458号案件名称
李某某、李某某1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某1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145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李某某1,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凤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1保证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约定:一、李某某12021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李某某2万元,2022年6月30日之前给付1万5千元,2022年12月30日之前1万元,从2023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利息1万5千元,合计6万元。剩余的利息、诉讼费李某某全部放弃,李某某承担本案的执行费650元;二、李某某撤销(2021)辽0603执1458号的执行,解除对李某某1执行强制措施;三、如果李某某1没有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李某某恢复(2021)辽0603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李某某1自愿接受罚款、拘留等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辽0603执1458号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连旭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也彤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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