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朴太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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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民初5117号案件名称
吉林市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朴太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吉林市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朴太青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117号原告:吉林市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黄旗路8号紫晶城二期A区206楼。 法定代表人:范宏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阮国,吉林法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吉林法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朴太青,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原告吉林市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朴太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市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赵学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彩萱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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