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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鹏与翟旭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8执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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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8执75号
  • 案件名称

    高鹏与翟旭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终结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翟旭涛;高辉;吴铁彪;高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8执75号 申请执行人高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翟某某,男,汉族。 高某与翟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428民初6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某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500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翟某某公积金账户有31200元,本院依法冻结扣划。本案申请执行人高某已领取案件款312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 (2021)陕0428执7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庚科审 判 员  王航会审 判 员  崔  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德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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