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鹏与翟旭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8执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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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8执75号案件名称
高鹏与翟旭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终结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翟旭涛;高辉;吴铁彪;高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8执75号 申请执行人高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翟某某,男,汉族。 高某与翟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428民初6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某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500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翟某某公积金账户有31200元,本院依法冻结扣划。本案申请执行人高某已领取案件款312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 (2021)陕0428执7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庚科审 判 员 王航会审 判 员 崔 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德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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