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与胡某甲、胡某乙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003财保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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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3财保219号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胡某甲、胡某乙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唐某某;胡某甲;胡某乙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3财保219号申请人:唐某某,男,199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某甲,男,199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胡某乙,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申请人唐某某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胡某甲、胡某乙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唐某某自愿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PZPP2143011303000000××××的保单(保险金额为320000元,担保期限自2021年9月8日零时起至本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作为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某甲、胡某乙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唐某某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龙新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罗 园书 记 员 曹天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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