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乡味十足食品有限公司、平江县辉北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湘06民辖终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6民辖终91号案件名称
湖南乡味十足食品有限公司、平江县辉北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湖南乡味十足食品有限公司;平江县辉北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民辖终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乡味十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南二环一段123号叠彩峰苑第A-1栋16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L6XF52X。法定代表人:张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江县辉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三阳乡甲山村庙在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593266751C。法定代表人:陈辉柏。委托代理人:戴持新,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南乡味十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乡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江县辉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6民初25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乡味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将货物运送至长沙后无人证明收到货物,且货物是在长沙出现的问题;按照《委托加工协议》第九条约定,发生争议应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注册地在长沙市雨花区,所以合同履行地在长沙市雨花区而非平江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因此,本案应移送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辉北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辉北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该公司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乡味公司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严 冰审 判 员 陈玉香审 判 员 王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周小刚书 记 员 蔡 洁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艾某、阿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540号 下一篇 高大伟、吴桂春等赡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13民终26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