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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乡味十足食品有限公司、平江县辉北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湘06民辖终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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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民辖终91号
  • 案件名称

    湖南乡味十足食品有限公司、平江县辉北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湖南乡味十足食品有限公司;平江县辉北食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民辖终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乡味十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南二环一段123号叠彩峰苑第A-1栋16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L6XF52X。法定代表人:张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江县辉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三阳乡甲山村庙在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593266751C。法定代表人:陈辉柏。委托代理人:戴持新,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南乡味十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乡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江县辉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6民初25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乡味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将货物运送至长沙后无人证明收到货物,且货物是在长沙出现的问题;按照《委托加工协议》第九条约定,发生争议应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注册地在长沙市雨花区,所以合同履行地在长沙市雨花区而非平江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因此,本案应移送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辉北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辉北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该公司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乡味公司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严 冰审 判 员  陈玉香审 判 员  王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周小刚书 记 员  蔡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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