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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意明、张厅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11民初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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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11民初661号
  • 案件名称

    杨意明、张厅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杨意明;张厅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11民初661号原告:杨意明,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被告:张厅,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意明与被告张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意明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意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8元,由原告杨意明负担。审 判 员  黄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蓉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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