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意明、张厅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11民初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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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11民初661号案件名称
杨意明、张厅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杨意明;张厅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11民初661号原告:杨意明,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被告:张厅,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意明与被告张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意明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意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8元,由原告杨意明负担。审 判 员 黄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蓉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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