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苟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8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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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8644号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苟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苟建军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8644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泰安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3131322823。负责人:武华文,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圆,系辽宁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植,系辽宁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苟建军,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牙克石市。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苟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6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担。审 判 员 马 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 璐法官助理 董悦冉书 记 员 高 萌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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