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剑锋、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602执恢5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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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602执恢53号之二案件名称
吴剑锋、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吴剑锋;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602执恢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剑锋,男,1985年1月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代理人:杜静逸,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舒尖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刘韬,该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吴剑锋与被执行人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602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50万元等。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后,依法对友诚公司名下位于淮北市杜集区×××房产(在建工程)进行了拍卖,两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以物抵债,本院予以准许。另,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轮候查封了友诚公司名下淮出国用(2004)字第7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3年。于2021年5月12日轮候查封了其名下位于杜集区×××房产(共38处),期限各3年。除此之外,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遂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问话笔录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有财产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园园审 判 员 胡建立审 判 员 王晓菲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赵 凯书 记 员 魏 薇特别提示: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轮候查封了友诚公司名下淮出国用(2004)字第7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3年。于2021年5月12日轮候查封了其名下位于杜集区×××房产(共38处),期限各3年。到时本案仍未履行完毕,如需继续查封的,须于各自期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则自行解除执行措施,后果自负。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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