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庭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1执1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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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执1164号案件名称
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庭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汨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庭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1执116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汨罗市屈原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4452745578。法定代表人:刘朝辉,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魏庭华,男,汉族,1975年出生,湖南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庭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方式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依据本案执行的相关情况,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681执116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魏庭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巢 烨审判员 王凤鸣审判员 贺志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江含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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