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千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27民初2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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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27民初2539号案件名称
内蒙古千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内蒙古千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妮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627民初2539号原告:内蒙古千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MA0PYAC091,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生态移民小区8号楼3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赵明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梅,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李妮,女,1984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千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08月16日立案。因被告李妮已于2021年09月08日将其所欠2019年07月05日至2020年07月05日物业费960元全部给付到位,故原告内蒙古千宇物业管理有-2-限公司于2021年09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千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千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蒙古千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新吉乐夫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希 吉 尔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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