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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林秀、新乡县七里营镇敦留店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1执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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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1执189号
  • 案件名称

    姜林秀、新乡县七里营镇敦留店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姜林秀;新乡县七里营镇敦留店村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1执189号申请执行人:姜林秀,女,193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被执行人:新乡县七里营镇敦留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乡县七里营镇敦留店村。关于申请执行人姜林秀与被执行人新乡县七里营镇敦留店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2020)豫07民终3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姜林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姜林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乡县七里营镇敦留店村村民委员会将案涉1.13亩承包地(地块代码4107211032110400219)及机井路共计1.43亩恢复原状,并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另查明,生效判决主文中未能明确恢复原状的标准。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给付内容明确,法律文书主文应当明确具体,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应当明确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姜林秀申请强制执行新乡县七里营镇敦留店村村民委员会将案涉1.13亩承包地(地块代码4107211032110400219)及机井路共计1.43亩恢复原状,并返还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马祥峰审判员  李小圣审判员  刘卓斐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 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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