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兴皓擎木业有限公司、永康市美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7执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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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执606号案件名称
广州兴皓擎木业有限公司、永康市美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广州兴皓擎木业有限公司;永康市美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7执60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兴皓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章陡村平山园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邱万兴,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康市美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墁塘村环村南路29弄29号。 法定代表人:温永洪,执行董事。 申请人广州兴皓擎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永康市美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金华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的(2020)金裁经字第29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永康市美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广州兴皓擎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130080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永康市美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永康市美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永康市美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永康市美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执60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曜 审判员金峰 审判员盛伟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吴旭晖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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