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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召军、李成芝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30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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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302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徐召军、李成芝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昌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徐召军;李成芝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30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召军,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成芝,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徐召军与李成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7,403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87,403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1年7月13日、2021年8月13日、2021年8月26日、2021年9月10日四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税务、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控,冻结被执行人李成芝名下银行存款1.69元、被执行人名下无网络资金;被执行人在车辆、保险、工商、税务、证券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经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李成芝名下无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三、2021年7月15日,委托被执行人李成芝户籍所在地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2021年9月13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1年9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并对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秦明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许小雪书记员    郜繁昌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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