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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骑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陈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5民初5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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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5民初5176号
  • 案件名称

    上海骑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陈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云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上海骑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波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 庆 市 云 阳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5民初5176号 原告:上海骑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2290弄1号2102B单元(产证登记楼层1802B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K416C8G。法定代表人:吴烈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英,女,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陈波,男,199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上海骑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骑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骑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上海骑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文林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范仨仨书  记  员   谭银桂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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