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骑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陈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5民初5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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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5民初5176号案件名称
上海骑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陈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上海骑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波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 庆 市 云 阳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5民初5176号 原告:上海骑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2290弄1号2102B单元(产证登记楼层1802B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K416C8G。法定代表人:吴烈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英,女,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陈波,男,199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上海骑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骑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骑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上海骑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文林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范仨仨书 记 员 谭银桂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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