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魏士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初7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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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7163号案件名称
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魏士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魏士文案件缘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初7163号原告: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海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729049335X。法定代表人:杜跃,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策,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魏士文,男,汉族,住所地:吉林省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士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诉讼保全费86元,由原告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宿 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鑫淼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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