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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成新、毕学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7执348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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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07执348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雍成新、毕学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芜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
  • 当事人

    雍成新;毕学良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7执34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雍成新,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毕学良,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雍成新与被执行人毕学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0207民初24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毕学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毕学良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张 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田丰雷书 记 员  吴义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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