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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刚、岫岩满族自治县前营镇狄家堡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3执1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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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23执1214号
  • 案件名称

    刘刚、岫岩满族自治县前营镇狄家堡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刘刚;岫岩满族自治县前营镇狄家堡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3执1214号申请执行人:刘刚,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前营镇狄家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前营镇狄家堡村。法定代表人:姜绍伟,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的(2021)辽0323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35175元,承担诉讼费339.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21年7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期限内履行判决,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执行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的财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财产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其它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穷尽执行措施,故未执行全额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随时恢复对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辽0323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433元,未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宗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尹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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