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永、王玉永申请保全案件、委托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724执保1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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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724执保1228号案件名称
刘德永、王玉永申请保全案件、委托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德永;王玉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24执保1228号申请人:刘德永,男,汉族,1981年2月18日生,住临朐县。被申请人:王玉永,男,汉族,1988年12月1日生,住临朐县石家河生态旅游经济区。上述当事人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玉永银行存款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兴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执行员 刘宪权书记员 马 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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