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2执22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22执226号
  • 案件名称

    王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锐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2执226号被执行人:王锐,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本院依据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422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执行王锐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20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王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通过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债务。通过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协助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公积金、股息红利等可供执行财产。经多次走访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王锐无到期债权,目前,王锐正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王锐名下,车牌照号为:辽D×××××号马自达轿车一辆已经被本院依法查封,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锐列为限制高消费人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日后有可供财产的,可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秦利国代理审判员  马 强代理审判员  徐晓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云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