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青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启东市青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华阴项目部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2民初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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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2民初930号案件名称
启东市青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启东市青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华阴项目部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启东市青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启东市青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华阴项目部;窦兴琦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82民初930号 原告:窦兴琦,男,1964年5月2日出生,临渭区鹏程模板架管租赁站经营者,住陕西省渭南市。被告:启东市青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华阴项目部,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负责人:包利山。被告启东市青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东海镇新丰街35号。法定代表人:王爱东。原告窦兴琦与被告启东市青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华阴项目部、启东市青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窦兴琦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窦兴琦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窦兴琦撤诉。案件受理费347元,减半收取173.5元,由窦兴琦负担。审 判 员 何高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建科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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