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浩为、封黄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1执9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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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971执9307号案件名称
吴浩为、封黄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吴浩为;封黄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1执9307号申请执行人吴浩为,男,199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被执行人封黄健,男,199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申请执行人吴浩为与被执行人封黄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粤1971民初87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9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4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诉讼费2054元,另本案执行费1588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并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二)对上述查明的财产:1、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东莞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至2022年3月16日止;2、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广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支付宝。财付通支付账户存款,冻结期限至2022年7月27日止;3、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662.47元,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三)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1971执93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勇军审判员 李正文审判员 杨娜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顺权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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