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凯、刘友良等易良容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002民初4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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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02民初4959号案件名称
向凯、刘友良等易良容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向凯;刘友良;易良容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002民初4959号 原告:向凯,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宜平(系向凯儿子),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刘友良,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易良容,女,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原告向凯与被告刘友良、易良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向凯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计93元,由原告向凯负担。 审 判 员 荆 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唐灵语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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