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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凯、刘友良等易良容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002民初4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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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002民初4959号
  • 案件名称

    向凯、刘友良等易良容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伊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向凯;刘友良;易良容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002民初4959号     原告:向凯,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宜平(系向凯儿子),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刘友良,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易良容,女,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原告向凯与被告刘友良、易良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向凯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计93元,由原告向凯负担。        审  判  员     荆  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唐灵语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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