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绿景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维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0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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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0210号案件名称
新疆绿景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维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新疆绿景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维龙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0210号原告:新疆绿景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大街2197号。 法定代表人:于宏伟,总经理。 被告:王维龙(其余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绿景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维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绿景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李庄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雪源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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