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003财保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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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3财保211号案件名称
桂阳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桂阳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3财保211号申请人:桂阳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城关镇迎宾路83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美,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乐,男。申请人桂阳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乐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乐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桂阳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本案财产保全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责任限额为270000元(保单号:PZPP2143011301000000****,保险期间:自2021年09月03日零时起至2023年09月02日二十四时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已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乐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桂阳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肖毅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胡 琪书 记 员 李 斌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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