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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彼军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2民初4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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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民初4418号
  • 案件名称

    郴州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彼军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郴州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彼军;欧菜姣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2民初4418号原告:郴州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2570277538H,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路43号(郴江镇人民政府办公楼二楼)。法定代表人:何海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城波,男,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彼军,男,汉族,1982年11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桂阳县。被告:欧菜姣,女,汉族,1978年4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桂阳县。原告郴州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钟彼军、欧菜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为湖南省桂阳县,故本案应由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骆晴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夏石婷书 记 员 袁 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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