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正刚、黄森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21执94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121执941号案件名称
吴正刚、黄森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吴正刚;黄森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21执941号申请执行人吴正刚,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付友培,开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黄森平,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正刚与被执行人黄森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859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长期履行给付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121执941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如不按执行和解履行,申请执行人持裁定书、判决书或调解书再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谢贵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 华书 记 员 吴东璃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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