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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国荣、谌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105执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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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05执198号
  • 案件名称

    仇国荣、谌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仇国荣;谌刚;郝佳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105执198号申请执行人:仇国荣,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谌刚,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郝佳丽,女,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申请执行人仇国荣因与被执行谌刚、郝佳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公证处作出的(2017)粤广广州第186076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仇国荣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暂计2605162元。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广州市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谌刚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房屋产权份额,并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表示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105执1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婉审判员 刘 淼审判员 许文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徐 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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