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美丽、张芳伟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8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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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841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美丽、张芳伟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美丽;张芳伟;张晶;黄骅市增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841号之一申请人:李美丽,女,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人:张芳伟,女,199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人:张晶,女,200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新,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骅市增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黄骅镇新立村东307国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050989785C。法定代表人:赵志明,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李美丽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骅市增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李美丽、张芳伟、张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美丽、张芳伟、张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骅市增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周洪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秀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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