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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杨先进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1执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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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执361号
  • 案件名称

    刘海、杨先进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汨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刘海;杨先进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1执361号申请执行人:刘海,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汨罗市。被执行人:杨先进,男,1979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申请执行人刘海与被执行人杨先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的(2020)湘0681民特79号民事裁定书,并己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先进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海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杨先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同日向申请执行人刘海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3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4月20日向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先进已向申请执行人刘海微信支付1,000元。本院通过网络“四査”,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先进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杨先进银行账户及微信冻结。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于2021年9月7日对其被执行人杨先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同日将被执行人杨先进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釆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拟终本前,本院己再次对被执行人杨先进发起最高院总对总查控,未发现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劳务工资4,850元,已执行1,000元,尚有3,85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釆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位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湘0681执36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巢 烨审判员 王凤鸣审判员 贺志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黎尚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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