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少军、孙洪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辽0804民初372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3729号案件名称
袁少军、孙洪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袁少军;孙洪亮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辽0804民初3729号原告:袁少军,男,1966年1月21日,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程,系盖州市承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洪亮,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锡环,系营口市鲅鱼圈区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二次手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差旅费计12861.82元(见明细)。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因人身损害纠纷经贵院(2018)辽0804民初2258号民事判决,被告承担70%责任,当时二次手术还未实际发生,未被贵院支持,待实际发生后再算。2020年12月18日原告住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熊岳正骨医院二次手术,同月22日出院,住院五天出院后诊断三天来门诊换药,术后两周拆线。床上休息一个月,保护下功能练习3个月,不适随诊。出院在床上休息期间仍然需要一人护理。总计花去医疗费4123.94元,误工35天,护理35天,被告应赔偿各项损失为总赔偿额的70%应为12861.82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请求公正的法官秉公执法,依法支持原告人的诉求,体现法律公平公正。被告孙洪亮代理人辩称,同意给付原告二次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6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孙洪亮于2021年10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袁少军二次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6000元。二、原告袁少军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原告袁少军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邢 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洪嘉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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