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恩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3民初2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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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3民初2626号案件名称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恩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恩平;孟雷兵;戴彩红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3民初2626号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紫薇路79号。法定代表人:谌灿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杰,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系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戴恩平,男,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被告:孟雷兵,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被告:戴彩红,女,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恩平、孟雷兵、戴彩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4元,减半收取30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小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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