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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崇硕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壹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0117民初1596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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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沪0117民初1596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佛山市崇硕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壹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佛山市崇硕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壹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7民初15968号之二申请人:佛山市崇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赵昆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春雷,广东桂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壹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余刚,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方方,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佛山市崇硕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壹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沪0117民初1596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壹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6,048.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申请人佛山市崇硕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壹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闵行支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的冻结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崇硕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解封申请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壹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闵行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账户的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霖书记员 孙绮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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