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京海农工商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021)京01民辖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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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民辖108号案件名称
北京市海淀区京海农工商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北京市海淀区京海农工商公司;北京宏昆控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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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民辖108号原告:北京市海淀区京海农工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甲1号。法定代表人:魏育新,董事长。被告:北京宏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31号牡丹宾馆1-3层南半部。法定代表人:陈芳,执行董事。原告北京市海淀区京海农工商公司(以下简称京海公司)与被告北京宏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诉称,双方于2005年签订《尚源学生公寓租赁协议》,宏昆公司承租京海公司位于海淀区清华东路16号的尚源国际公寓A3座,总建筑面积约14051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06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止。租赁期间,周边房屋租价现已达到每平方米每日8元的价格。但京海公司恪守约定,从来没有提出涨价要求。宏昆公司却欲壑难平,在租赁协议到期后拒不交付房屋。京海公司分别于2020年11月18日、2021年3月19日向其发函,宏昆公司均置之不理,至今仍拒不迁出。故京海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宏昆公司立即腾退出尚源国际公寓A3座并将房屋交付给京海公司,支付房屋使用费自2021年3月1日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照每平方米每日8元计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院已于2017年与京海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35年12月31日止。因该院与京海公司有租赁合同关系,就涉京海公司的案件存在利害关系,该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故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京海公司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有租赁合同关系,存在当事人对公正审理合理怀疑的因素,因此,该院报请不能行使管辖权的事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潘 洁审判员 张寒松审判员 许广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迪菲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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