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管辖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北京市海淀区京海农工商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021)京01民辖10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民辖108号
  • 案件名称

    北京市海淀区京海农工商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北京市海淀区京海农工商公司;北京宏昆控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民辖108号原告:北京市海淀区京海农工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甲1号。法定代表人:魏育新,董事长。被告:北京宏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31号牡丹宾馆1-3层南半部。法定代表人:陈芳,执行董事。原告北京市海淀区京海农工商公司(以下简称京海公司)与被告北京宏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诉称,双方于2005年签订《尚源学生公寓租赁协议》,宏昆公司承租京海公司位于海淀区清华东路16号的尚源国际公寓A3座,总建筑面积约14051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06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止。租赁期间,周边房屋租价现已达到每平方米每日8元的价格。但京海公司恪守约定,从来没有提出涨价要求。宏昆公司却欲壑难平,在租赁协议到期后拒不交付房屋。京海公司分别于2020年11月18日、2021年3月19日向其发函,宏昆公司均置之不理,至今仍拒不迁出。故京海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宏昆公司立即腾退出尚源国际公寓A3座并将房屋交付给京海公司,支付房屋使用费自2021年3月1日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照每平方米每日8元计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院已于2017年与京海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35年12月31日止。因该院与京海公司有租赁合同关系,就涉京海公司的案件存在利害关系,该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故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京海公司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有租赁合同关系,存在当事人对公正审理合理怀疑的因素,因此,该院报请不能行使管辖权的事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潘 洁审判员 张寒松审判员 许广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迪菲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