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丹阳、兰一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83执1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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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执1785号案件名称
周丹阳、兰一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周丹阳;兰一辉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683执1785号 申请执行人:周丹阳,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执行人:兰一辉,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申请执行人周丹阳与被执行人兰一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83民初6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丹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兰一辉支付申请执行人周丹阳股权回购款160万元、投资回报款30万元,两项合计19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本案执行费21400元由被执行人兰一辉承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兰一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兰一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兰一辉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兰一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兰一辉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兰一辉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和有价证券。截至2021年9月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兰一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兰一辉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兰一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周丹阳。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兰一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83执178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过岸冰 审判员潘立锋 审判员龚中祥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朱浩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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