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乌苏市弘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蒋玉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202民初331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202民初3311号
  • 案件名称

    乌苏市弘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蒋玉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苏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乌苏市弘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蒋玉芝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202民初3311号    原告:乌苏市弘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法定代表人:王小森,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克丽班·加力木汉曼提,系该公司收费部负责人。被告:蒋玉芝,女,出生年月不详,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原告乌苏市弘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玉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5日立案。原告乌苏市弘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乌苏市弘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诗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雪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