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浩与马亚萍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0财保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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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40财保33号案件名称
陈浩与马亚萍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陈浩;马亚萍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0财保33号 申请保全人:陈浩,男,汉族,1991年08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保全人:马亚萍,女,汉族,1994年11月19日出生,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申请保全人陈浩与被保全人马亚萍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保全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石柱县万安街道都督大道66号财信城一期3幢19-4的房屋一套,申请保全人陈浩已向本院出具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谭棚的诉讼财产申请。案件申请费1245.00元,由申请保全人陈浩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绿山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羽宸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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