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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才铁、陈伟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225财保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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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5财保11号
  • 案件名称

    龚才铁、陈伟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会同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龚才铁;陈伟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5财保11号申请人:龚才铁,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会同县。被申请人:陈伟,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侗族,住会同县。申请人龚才铁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伟的住房公积金及工资采取保全措施,并用其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龚才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陈伟在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县管理部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支付;二、对被申请人陈伟在国网会同县供电公司自2021年9月起的工资每月冻结5000元,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支付;三、对申请人龚才铁与第三人曹玲共同所有的位于会同县江洲寨(蓑衣塘)会房权证林城镇字第[2001]809号商品住房予以查封,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转让及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案件申请费2686.40元,由申请人龚才铁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粟晓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炘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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