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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黎辉与李永康、李永杰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晋0825财保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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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5财保50号
  • 案件名称

    席黎辉与李永康、李永杰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新绛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席黎辉;李永康;李永杰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5财保50号申请人:席黎辉,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新绛县三泉镇席村,住本村,身份证号码:140825199004280015。被申请人:李永康,男,199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新绛县三泉镇三泉村,住本村,身份证号码:142726199501260974。被申请人:李永杰,男,汉族,30岁,新绛县三泉镇三泉村,住本村。申请人席黎辉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永康驾驶登记在被申请人李永杰名下的晋ML6223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以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城关分理处卡号为6230523040057365372的储蓄卡中的20000元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永康驾驶登记在被申请人李永杰名下的晋ML6223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期限为一年;二、对申请人席黎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城关分理处卡号为6230523040057365372的储蓄卡中的2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彦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静桦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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