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瑞兴电梯有限公司、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瓦窑堡街道冯家屯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民终13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民终1322号案件名称
延安瑞兴电梯有限公司、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瓦窑堡街道冯家屯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延安瑞兴电梯有限公司;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瓦窑堡街道冯家屯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民终13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瓦窑堡镇冯家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法定代表人:闫顺心,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峰,陕西常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安瑞兴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新区。法定代表人:贺亚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雁北、马慧,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瓦窑堡镇冯家屯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延安瑞兴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关于仓储保管费从何时起算,是否已实际发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023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XX镇冯家屯村民委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325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程 晓 元审 判 员 贺 洁审 判 员 贾 玉 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 媛书 记 员 周 俞 呈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赵建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执391号 下一篇 黄菊鲜、潘晓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22执18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