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赵建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执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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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执391号案件名称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赵建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赵建珠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执391号申请执行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1座26-27层。法定代表人:RomanWojdyla,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苗,山东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儒彤,山东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建珠,女,1982年3月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申请执行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建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北海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北海仲字第J928号裁决。申请执行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6执3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丕健执行员 陈 刚执行员 刘智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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