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国胜、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异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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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异345号案件名称
薛国胜、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薛国胜;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异34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薛国胜,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公民身份号码2102251966××××××××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丽娟,系辽宁中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建设大街一段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118830421D负责人:金楠,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天杰,陈振寰,均系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与被执行人薛国胜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薛国胜对本院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薛国胜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薛国胜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薛国胜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隋晓丽审判员 孙雪梅审判员 张维唯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曲丽坤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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