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李子红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21民初2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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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民初2536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李子红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李子红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21民初253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住所地:台安县台安镇光明街东农行院内。负责人:洪广,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野,男,汉族,系该行职员。住所地:台安县。委托代理人:秦丽哲,女,汉族,系该行职员。住所地:台安县。被告:李子红,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台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诉被告李子红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刘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巴星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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