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xx、温xx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4执异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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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4执异287号案件名称
柳xx、温xx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柳xx;温xx;孟xx;王x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4执异287号申请人:柳xx,男,汉族,1989年1月1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赵诗琪,系辽宁沈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温xx,男,汉族,1984年5月2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孟xx,男,汉族,1990年12月2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王x,女,汉族,1994年5月1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xx与被执行人孟xx、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柳xx向本院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柳xx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申请人柳xx撤回变更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柳xx撤回变更申请。审判长 顾志军审判员 戚力凯审判员 郭 郁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袁赛男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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